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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贊成「安樂死」嗎?我們為什麼不應該讓想死的人死? | 健康遠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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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贊成「安樂死」嗎?我們為什麼不應該讓想死的人死?

安樂死(euthanasia)這個英文單字源自希臘文的「好的死亡」。
你贊成「安樂死」嗎?我們為什麼不應該讓想死的人死? 《別理假訊息,擁抱真科學》/僅為情境圖,取自unsplash

我父親曾經要我殺了他。他當時74歲,從71中風開始就備受折磨,無法正常講話,而且左側半身不遂,住在安養中心,還有嚴重的憂鬱症。基於同情和愛,我是不是應該讓他死?這樣應該算是殺人。但是如果法律允許我協助他死呢?我該怎麼做?我有沒有膽子這麼做?所以我們來探討一下安樂死,包括如何執行以及有什麼防護措施。(本文節錄自《別理假訊息,擁抱真科學》一書,作者:路克‧歐尼爾,奇光出版,以下為摘文。)

會不會有一天,大多數人口又老又病,許多老人真的想死的時候,安樂死就像生小孩一樣平常?另一方面,新的疾病療法和更優良的緩和療護等醫學進展,會不會使安樂死變得沒有必要?身為科學家,我們不應該逃避,而必須盡可能以科學觀點勇敢面對這個議題。

安樂死單字源自希臘文的「好的死亡」

安樂死(euthanasia)這個英文單字源自希臘文的「好的死亡」。

安樂死分成兩類,第一類是主動安樂死,委託者同意由另一人執行安樂死;另一類稱為「輔助自殺」,一切都由另一人準備,再由委託者執行最後一步。

這兩者的區別相當重要,輔助自殺的定義是「在他人自願及有效要求下給予藥物供自行使用,協助他人死亡」。實際上,安樂死就是衰弱過度、無法自殺的人由他人協助自殺。

不過有點沒意義的是,自殺在某些國家仍然有罪,可能對死者的房地產處置等造成影響。英國上議院醫學倫理專責委員會把安樂死定義為「基於為解除無法忍受的痛苦而終結生命的明確意圖所採取的蓄意介入行為」。

但在荷蘭和比利時,安樂死的定義稍有不同,是「醫師在患者要求下終結患者的生命」。這代表安樂死的目的不一定是解除痛苦,這個差別非常重要。

醫學對痛苦的理解往往很難明確表達。心理痛苦是否算是痛苦?又該怎麼測定?荷蘭和比利時或許就是因為這個理由而簡化了定義。

主動安樂死在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哥倫比亞和加拿大合法。輔助自殺在瑞士、德國、荷蘭、澳洲維多利亞省和美國的加州、奧瑞岡州、華盛頓州、蒙大拿州、華盛頓特區、科羅拉多州、夏威夷州、緬因州、佛蒙特州和紐澤西州合法,在其他國家全都不合法,非自願安樂死(患者無法表達同意)也不合法。

安樂死雖然在上述國家合法,但只允許在一定條件下執行,同時必須取得兩名醫師同意,某些地區還必須包含一名顧問。因為不具效益而停止治療或醫療支持,也可加速死亡但不算違法。

倫理上,安樂死和殺人之間的區別是意向性。安樂死執行者的意圖是盡可能以沒有痛苦的方式,讓已經給予同意的人解脫痛苦。

宗教對安樂死的看法也各不相同。天主教會認為安樂死在道德上不正確,某些新教教會也持相同看法,包括美國聖公會、浸信會、衛理公會和長老教會等。

英國聖公會接受被動安樂死,但反對主動安樂死。伊斯蘭教反對以任何理由奪取生命,猶太教正在激烈爭議但仍然不接受。

倫理上,安樂死和殺人之間的區別是意向性。安樂死執行者的意圖是盡可能以沒有痛苦的方式,讓已經給予同意的人解脫痛苦。(僅為情境圖,取自unsplash)圖/倫理上,安樂死和殺人之間的區別是意向性。安樂死執行者的意圖是盡可能以沒有痛苦的方式,讓已經給予同意的人解脫痛苦。(僅為情境圖,取自unsplash)

安樂死造成多項棘手的道德難題

對倫理學家而言,安樂死是重要主題,它造成多項棘手的道德難題,包括殺人和讓人死亡在道德上是否有差異等。這個倫理議題的核心是對人類生存的意義和價值的看法不同。

除了倫理上的考量,使安樂死難以合法化的主要原因可能在於這個議題太過複雜,害怕遭到選民攻擊,所以讓人裹足不前。

有些國家不想合法化的理由,或許只是某些因素不大對或令人不快,或是爭議中提出的問題難以解決,所以安樂死在大多數國家仍然不合法。

然而,一般大眾對安樂死的接受程度正在逐漸提升。許多國家曾經進行相關民調,支持輔助自殺的看法顯然越來越普遍。

2013年,一項大規模民調(科學家喜歡大規模調查,因為通常能呈現比較準確的狀況)在74個國家舉行。整體而言,反對醫師輔助自殺的比例為65%,但這74個國家有11國的意見是大致支持。

2017年,一項蓋洛普民調結果指出,美國有73%受訪者支持安樂死,顯然已經成為多數;每星期上教堂的教友有55%支持,非教友的支持比例更高達87%。

2019年英國一項含括2500人的民調指出,超過90%的人認為應該對罹患不治之症的患者開放輔助安樂死合法化;有88%的民眾可以接受失智症患者獲得協助終結生命,但前提是必須在失去心智能力前同意。如此高的支持率或許可讓政治人物感受到壓力,讓安樂死合法化。

而在防護措施方面,各國也各不相同。在美國,申請者不需要有無法忍受的痛苦或疾病;在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則必須罹患「無法忍受的生理或心理痛苦」,狀況已經無法改善,但不一定要罹患不治之症。

不過有個問題可能出現,就是長期罹患嚴重憂鬱症的患者如果已經無法治癒,或許也想終結生命,這種狀況就很難評估,因為許多絕症患者也可能罹患憂鬱症。

此外,程序方面的規定也有許多差異。在美國,輔助自殺必須經過兩次口頭要求,兩次間隔15天以上,並且在最後一次書面申請後等待48小時以上。在加拿大,書面申請後必須等待10天以上。比利時的等待期是一個月,荷蘭和盧森堡則沒有規定等待期。

研究指出,在安樂死已經合法化的所有地區,輔助自殺採用者大約有75%罹患絕症。第二多的疾病是肌萎縮側索硬化症(又稱為運動神經元疾病),占10~15%。痛苦不是最常見的促成因素,失去自主性和尊嚴等問題反而更加重要。

結論:在適當的規範下,安樂死可望帶來更好的死亡品質,但我們也必須努力為深受病痛之苦的患者開發更好的治療或緩和療護方法。

《別理假訊息,擁抱真科學:從疫苗施打、新藥開發、成癮問題、毒品合法化,到憂鬱症、安樂死、氣候變遷、科技發展,15個當今人類面臨最大挑戰的科學解決方案》,作者:路克‧歐尼爾(Luke O’Neill),奇光出版圖/《別理假訊息,擁抱真科學:從疫苗施打、新藥開發、成癮問題、毒品合法化,到憂鬱症、安樂死、氣候變遷、科技發展,15個當今人類面臨最大挑戰的科學解決方案》,作者:路克‧歐尼爾(Luke O’Neill),奇光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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