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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書、臨終遺言差在哪?等於遺囑嗎?一文帶你看懂法律差異 | 健康遠見
遺產

遺書、臨終遺言差在哪?等於遺囑嗎?一文帶你看懂法律差異

遺書、臨終遺言差在哪?等於遺囑嗎?一文帶你看懂法律差異 遺書、臨終遺言差在哪?等於遺囑嗎?一文帶你看懂法律差異。freepik by tirachardz

編按:遺書寫了沒效?臨終遺言說了沒用?到底怎麼樣才算遺囑、具備法律效力?常在電視、新聞上看到,某些家庭、家族因未提前立好遺囑,造成子孫們因爭奪遺產而步上公堂。究竟不想要上述憾事發生,該如何提前立好遺囑,並讓其具備法律效力,防止百年之後子孫為了爭遺產而產生矛盾呢?

根據查詢教育部國語辭典釋義,關於遺囑,又稱遺言,指人在生前或臨終前所遺留囑咐處理後事的言辭。最為國民所熟知的當如:「國父遺囑」。

意即預先處置身後事務或財產之文書,單獨表示意思的行為,須至死亡之時始發生效力,稱之為「遺囑」。

至於「遺書」一詞,有的是指留下書信,如:「遺書出走」。前人的遺著由後人替他刊行的也可稱為「遺書」。如《船山遺書》、《章氏遺書》。當然遺書的眾多意涵中,也有意指死者所遺留的文字之含意。

以法律用詞來說,是以「遺囑」表述。指遺囑人為使其意思,於死後發生法律效力,遺囑人單方面定其死後後法律關係之意思表示。性質上屬於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遺囑」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其形式無任何限制,亦不限使用本國語文,遺囑人使用其所通曉,外國語文、今文、古文,均無不可。

某些情況,遺囑人不想要寫出「遺囑」兩個字、忌諱寫遺囑就是「死掉」的意思,因此寫了書據、平安書,日後解釋當事人所立書據之真意,以當時之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其判斷之標準,不能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去真意。

常在報章雜誌看到關於自殺者留下的遺書,屬性上比較相似於「臨終遺言」,其法律上證據能力、證明力,不會等同我「國民法繼承編」關於遺囑規定之強度!

例如,遺書中載明那些東西要留給誰、欠誰錢請代為清償等,這樣比較像是臨終遺言,現實生活中於被繼承人死亡後,質疑遺囑人的「臨終遺言」產生的家庭糾紛相對比較多。

如果希望身後事能預做妥當安排,不要引起家族糾紛者,不妨考慮預立遺囑,只要符合要式行為,就可以得到法律保障的效力

遺囑的效力及執行力

遺囑,既然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效力的單獨行為,為了要確保遺囑的真實性,中外法律對於遺囑會要求須依法規的規定,例如,遺囑人有遺囑能力、遺囑要式性、遺囑未經撤回等。

而且遺囑的內容,雖然不以法律明文規定為限,例如:遺產分割的禁止、監護人的指定、遺贈、應繼分之指定等,均無不可。再如遺囑人於遺贈課予附負擔,須受遺贈人履行一定的義務,責令受遺贈人須照顧子女,或為其誦經超渡、打掃墳墓,雖非經濟上的利益,仍有效力。

不過,遺囑的內容也需要具有法律上的意義才可以執行。

假如要求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須日行一善、恪遵家訓,則屬家庭倫常及道德層面,而非法律上的遺囑。

又或者是,要求往生後的葬法(樹葬、海葬、土葬、或火葬方式)、冥婚、希望在不影響風水前提下能與某人一起合葬等等,繼承人或受贈人於法固不拘束,畢竟死者為大、為尊重遺願,只能盡力而為了。

(本文節錄自《讓愛延續:有效遺囑與遺產繼承全攻略》一書,作者 連世昌,好優文化出版)

好優文化提供圖/好優文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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