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老父母在另一半走後,因愛子心切而替子女代付遺產稅,或用自身財產先把另一半的負債還清。國稅局提醒,個別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之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或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借款後,倘未於分配遺產中扣除,或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視同贈與,可能因而再被課贈與稅。
中區國稅局舉例,甲君 112 年死亡,核定遺產稅 400 萬元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2,300 萬元,並經其他繼承人以甲君所遺銀行存款 2,300 萬元交付予生存配偶(甲妻),該交付金額應認屬生存配偶本身固有財產,生存配偶未分得其他遺產。
之後甲妻將該筆款項用於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向銀行的借款 1,200 萬元,且未向其他繼承人(子女)求償,顯已免除其他繼承人應負擔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1 款規定,將這 1,200 萬元申報贈與稅。
國稅局說明,我國係採總遺產稅制,就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財產課徵遺產稅,繼承人應於繳納遺產稅或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借款後,再就遺產淨額協議分割,且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但如果個別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之財產(包含生存配偶依民第 1030 條之 1 規定取得之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或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借款,則應就遺產扣除該筆款項後再分割,或繼承後由其他共同繼承人另行償還。
國稅局也特別提醒,申報遺產稅且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經國稅局核定後所交付生存配偶之財產,核屬生存配偶本身固有之財產,如用於繳納遺產稅或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借款,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應視同贈與,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漏報贈與稅遭補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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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載自2025.05.29「工商時報」,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