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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簽了名,就變成被醫療放棄的病人 | 健康遠見
醫療

不是簽了名,就變成被醫療放棄的病人

被誤會的「安寧緩和意願書」
不是簽了名,就變成被醫療放棄的病人

「醫師!我想請問一下啊,會不會,我簽了這張,你們就不救我了?」

我在不同的演講場合中,推廣病人自主權利法和預立醫療決定的時候,常常會聽到許多民眾不同的聲音和問題。

有一回在某某榮民之家,在場都是80好幾的伯伯們。我非常用力地和老伯伯宣導安寧緩和以及預立醫療決定,甚至是病人自主權利法的觀念。結束的時候,突然有一個伯伯站起來很大聲地問我說:「醫師!我想請問一下啊,這個,會不會說,我簽了這張,醫師就把我放棄、不救我?」這時,我看見在場很多老伯伯都低頭竊竊私語,甚至有很多人微微點頭。

這個時刻,我想起了有一回在門診遇到的病人,也問了我一樣的問題。

不同的角度,一樣的問題

有一回,安寧緩和諮詢門診來了兩位穿著體面的女士,年紀大的約莫70幾歲, 年紀輕的約莫40出頭。一看到兩位女士,我心中想著,她們看起來神清氣爽,體態自在,實在不像病人,應該是要幫某位病患來諮詢的吧。一坐下,年紀輕的女士就先開口:「醫生,我想讓媽媽接受安寧緩和醫療。」她的眼神看著她隔壁的那位長者。我才知道原來她們是母女,媽媽是病人。但我心裡覺得媽媽看起來實在不像病人,就很好奇地問:「媽媽過去有哪方面的疾病呢?」母女倆才把媽媽的過去病史你一言我一語的告訴我。

原來,媽媽是大學教授,前幾年因為乳癌開過刀,現在狀況穩定,定期服藥追蹤。平時就有高血壓、糖尿病,最近半年又被醫師診斷有輕度失智症,有時候會有點健忘。被診斷失智症之後,非常緊張,於是看了很多相關書籍,其中也包含了很多老年人照護以及安寧療護的書。

媽媽語重心長跟我說:「我活夠了,很知足,老伴也走了,我只希望走的時候的時候不要有痛苦。」說完,從皮包裡拿出她親筆簽的「安寧緩和意願書」給我看,上面寫的一些侵入性的治療,她都拒絕了。

我點點頭,表示明白她的意思,眼神飄到一旁她的女兒,看起來有點猶豫和緊張,就問她:「小姐有沒有什麼想法呢?」

她才開口問我:「醫師,媽媽簽了這張,會不會醫療就放棄她、不救她了?」我點點頭,表示明白她的擔心。之後很堅定地告訴她:「不會的。」

如果你是醫師,救還是不救?

上述老伯伯與第二個案例中女兒的疑問,也是安寧的醫護同仁最常被問到的一個問題,甚至成為推動簽署「安寧緩和意願書」的阻力。

這時我們不妨反過來思考一個情境,看看你心中的答案是什麼:假設你是急診室醫師,有一天,一位20歲、身體健康、完全沒有病痛的年輕人,因為騎機車發生車禍,頭部嚴重外傷,到醫院時已經失去了呼吸心跳。這時,你在他的包包裡發現了一張他親筆簽的「安寧緩和意願書」。你會因為他簽了意願書,就猶豫不救他了嗎?

另一個情境,如果是一個90歲,癌症末期加上失智症患者,平時只能躺在床上由鼻胃管餵食,無法言語也無法行動。但是他之前清醒的時候,曾經很清楚的表示如果發生什麼狀況,他不要急救,家人也同意了,並簽署了「安寧緩和意願書」。有一天他因為沒有了呼吸心跳而被送到急診室,這時如果你是急診室的醫師,會有不一樣的選擇嗎?

以上的情境沒有正確答案,因為在現實生活中有更多的脈絡。但是你心中的答案,有不一樣嗎?

其實,醫療條例裡早有答案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想最好的解答,就寫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當中: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由兩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未成年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則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署意願書。

其中最關鍵的,是在於「末期病人」的概念,依照「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末期病人的定義如下:

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目前常見的末期狀況,例如:癌症末期、漸凍人末期,或是八種非癌症的疾病末期,都是需要兩位專科醫師認定的疾病狀態。

也就是說,只有在被兩位醫師認定為「末期病人」且存在有效「意願書」的情形下,醫師才有選擇不施行心肺復甦術的權力;否則,正如同上述提到的20歲青年的例子,我想絕大部分的人,都會積極搶救的吧。

所以,請勇敢地相信自己所做的決定,也請勇敢地相信醫師以及醫護人員。

【民醫小提醒】

1.  並不是只要簽署「安寧緩和意願書」之後,所有的醫療狀況都不會被處理。而是要直到自身的健康狀態成為「末期病人」之後,這份意願書才會發揮它的作用。

2. 「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3.  末期病人需要兩位專科醫師判定。

(圖片來源:Pixabay maxlkt

(本文作者為台中榮總嘉義分院家醫科醫師、緩和療護病房主任。原文刊載於朱為民《預約。好好告別》/四塊玉文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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