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僅為情境配圖)
高齡社會所衍生的問題不僅是醫療、長照等,還可能出現高齡者一旦失能或罹患認知症(失智症)後,無法自主決定或處理自身相關權益衍生的法律訴訟,法務部計畫在《民法》中增訂成年人意定監護,讓成年人可依自己的意思選定未來監護人,這讓高齡者多了一項選擇,也多了一項學習的課程。
部分高齡者對自身未來可能的各種狀況未做準備,甚至不願面對,往往造成子女的負擔,或是子女間衝突的來源,無論是醫療的重要決策、長期照護的方式或是財產分配等,若是未能事先做好規畫,子女最後還可能以訴訟方式來解決。
「老」是一種文化,有許多內容來供民眾學習,當然是希望朝向「健康老化」、「成功老化」、「活躍老化」的目標前進,但人無法避免生病、失能,甚至罹患認知症,失去認知功能,無法再做出正確的決定,過去是可事先經由預立醫療自主計畫、預立遺囑、輔助宣告、監護宣告等相關法律程序來保護自己。
但根據經驗顯示,少有高齡者願意事前做好上述規畫。以台塑創辦人之一的王永在先生為例,他在2010年被確診罹患阿茲海默症,他了解這疾病將使他認知功能逐漸損傷,最後無法做適當的決策,他立即找律師進行預立遺囑,這即是良好的典範。
成年人意定監護是因現行成年監護制度無法符合受監護人意願,在由法院依職權選定的舊制外,讓民眾有多一項的選擇,對於自己未來由誰來照護、如何照護、由誰監護等,可自主決定,立法原意很好,但在目前快速老化的社會中,民眾欠缺對「老」應有的認識與準備,意定監護的立法可能只是宣示性高於實質的效益。
如何在健康階段就搜集周全的資訊,當未來面對失能或是罹患認知症時,需要何種生活照護方式,當生理功能退化後到生命末期,此刻的醫療計畫是以尊嚴為主,還是需要持續接受醫療措施以維持生命,都是可事先由自己做出決定的。無論是預立醫療自主計畫或是簽署放棄急救書DNR,不施予心肺復甦術,都是在進入高齡的初老階段應該了解與該做的決定。
意定監護是政府考慮到單身或是與家庭關係淡薄的高齡者,若是願意可事先與人約定,當無法自理生活、受監護宣告時,由一人或數人擔任監護人,若由數人共同監護,可約定個別的職務。
意定監護可讓民眾對自我權益的保護更多元化,如果高齡者不願面對自己老化或退化後的人生規畫,仍將這一決定權丟給配偶或是子女,今天再多的法律保護都無濟於事。因此建議政府應在修法的同時,也加強宣導高齡者對自我未來的規畫,建立周全的個人保護網,減少家人的負擔與衝突。
(本文作者為認知症整合照護專家,長照、認知症政策研究者;本文獲作者授權刊登,原文刊載於2018年7月22日《中時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