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表示,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人士在台期間如確診COVID-19,其隔離治療費用須由確診者自付。
指揮中心說明,因應入境旅客人數穩定成長,自2023年1月1日起(隔離起始日),調整COVID-19確診者隔離治療費用支付原則:
原則1:具中華民國國籍者(不論是否具健保身分)、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人士以及在台受聘僱之外籍人士(含藍領移工、白領應聘、失聯移工、境內僱用之外籍漁工等),其確診隔離治療期間相關費用由政府預算支應。
原則2:前述對象以外之不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人士如於在台期間確診,其確診隔離治療期間相關費用由個案自行負擔。
指揮中心指出,因應確診者隔離治療費用支付原則調整,不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人士在台期間如快篩陽性,不得使用視訊診療,需至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指定之「非本國籍人士COVID-19自費看診醫療院所」(名單將陸續更新至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 )現場就醫,如經醫師評估確診,依現行「確診個案分流收治原則」收治住院隔離治療,或由衛生局安排至集中檢疫所或加強型防疫旅館或衛生局指定地點進行居家照護至符合解除隔離治療條件。
隔離期間包括確診住院隔離治療費用、隔離治療當日與COVID-19相關之門急診費用、抗病毒藥物(含台灣清冠一號)費用、居家照護醫療費用等與醫療或因療程所需之項目,需由確診者自行負擔。